2023年龙湾片区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资料图】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温教基〔2023〕6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录取原则
(一)择优录取。全面衡量学生发展情况,既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又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学生共同基础,又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在综合评价、尊重选择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二)一次录取。实行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录取。每位学生可参加多种方式招生、填报多个志愿,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被一所学校录取后,不得要求放弃录取结果,其他学校也不得再录取。不在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三)信息公开。各地各学校要提前将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和范围、录取办法、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以便考生及家长正确选择报考高中学校。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办法
(一)普通高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
(二)考生在报考特色生或特长生时,其综合素质评价相对应维度必须达到A等。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未达2A3B的考生。普通高中不得录取以下学生:(1)未在统一招生管理系统中报名的;(2)未参加我市中考的;(3)中考成绩在生源地普高最低控制线下的;(4)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未达5B的。
(三)考生志愿填报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为3天,考生须登录“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网址:http://zk.wzer.net)填报志愿,龙湾片区共设置32个平行志愿,各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和代码如下:龙湾中学特色实验班(代码100)、龙湾中学(含定向生)(代码101)、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国科创新人才班(代码102)、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国科实验班(代码103)、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统招(代码104)、温州中学定向统筹招生(代码105)、温州第二高级中学定向统筹招生(代码106)、瓯海中学定向统筹招生(代码107)、洞头区第一中学定向统筹招生(代码108)、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09)、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0)、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1)、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2)、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3)、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4)、温州科技高级中学(瓯海中学分校)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代码115)、温州市越秀学校(民办)(代码412)、温州市越秀学校特色实验班(民办)(代码413)、温州世外高级中学(民办)(代码414)、温州市滨海高级中学(民办)(代码415)、温州市沙城高级中学(民办)(代码416)、温州市沙城高级中学特色实验班(民办)(代码417)、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英奇书院(龙湾,民办)(代码418)、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龙湾,民办)(代码419)、温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温州中学国际部)(龙湾,民办)(代码420)、温州市啸秋中学(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龙湾,民办)(代码421)、温州市第六十一中学(龙湾,民办)(代码422)、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原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龙湾,民办)(代码423)、温州市英才学校(龙湾,民办)(代码424)、温州东瓯中学(龙湾,民办)(代码425)、温州育英实验学校高中部(龙湾,民办)(代码426)、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龙湾,民办)(代码428)。
(四)普通高中实行分批录取,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依次录取,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结果导入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以便考生和家长及时获取信息。
第一批次为中外合作项目和专门学校招生、特长生和特色生等自主招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事先公布的办法录取并提前锁定。
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统筹招生和名额分配招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志愿填报后,按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并锁定。
第三批为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市域内招生。在第一、二批招生结束后,市域内仍有空余学额的民办普通高中经申请批准,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招收生源地普通高中低控线上且未被任何高中录取的考生。
第四批为省内市外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统筹招生。在当地招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省内民办普通高中,经省教育厅统筹安排,由市教育局结合各县(市、区)生源情况下达招生计划,以志愿填报方式在生源地普通高中低控线上未被任何高中录取的学生中进行补录。
三、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一)龙湾中学计划招生630名,面向市直(鹿城)、瓯海、洞头定向统筹招生109名,剩余招生521名(其中特色招生48名、统招生178名、区内定向生269名和特长生26名)。
1.特长生:市教育局对达到龙湾中学特长生项目录取条件的预录取和备录取考生,按招生计划依次予以提前录取,若特长生录取不足26名,不再补录特长生。具体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局直属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教直〔2023〕59号)文件执行。
2.首次统招生:按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录取178名,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按以下规则依次比较录取(“同分录取规则”,下同):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和数学两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录取;按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比较后仍相同的,并列录取。
3.定向生:在统招生分数线降15分内,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3年市局直属(龙湾片区)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定向分配生招生方案的通知》(另行发文),按龙湾片区各初中名额分配录取269名。录取定向生时,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若定向生录取不足269名,不再补录定向生,空余名额用于龙湾片区内统筹招生。
4.二次统招生:在首次统招生和定向生招生完成后,招生名额未满447名时,将剩余的指标再次进行全区统招,在统招生分数线降15分内且具备龙湾中学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录取,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若二次统招无法完成招生计划时,则录取分数线再降5分,采用上述相同办法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剩余招生计划时,则不再降分录取。
5.特色招生:龙湾中学特色招生在平行志愿统招录取前完成,具体按照龙湾中学“学术高中建设”特色招生方案执行。
(二)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国科创新人才班和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国科实验班在龙湾片区计划招生38名,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温州中学等十三所公办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市区定向统筹招生的通知》精神,按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录取,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
(三)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统招计划招生580名(其中特长生16名)。
1.特长生:市教育局对达到国科温州附属高级中学(永强中学)特长生项目录取条件的预录取和备录取考生,按招生计划依次予以提前录取,若特长生录取不足16名,不再补录特长生。具体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局直属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教直〔2023〕59号)执行。
2.统招生:按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录取564名,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
(四)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瓯海中学、洞头区第一中学招生。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温州中学等十三所公办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市区统筹定向招生的通知》(温教直〔2023〕83号),按平行志愿分别录取温州中学41名、温州第二高级中学38名、瓯海中学32名、洞头区第一中学70名,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从2022年秋季初一新生(即2025年)开始,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龙湾中学、瓯海中学等四所学校面向市区定向统筹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初中毕业生数比例分配到学校,具体按省厅文件执行。
(五)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温州科技高级中学(瓯海中学分校)等学校面向龙湾片区招收的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温州中学等十三所公办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市区定向统筹招生的通知》(温教直〔2023〕83号),招收市区普高融通实验班,若最后一名总分(含市级政策加分)相同,则按同分录取规则依次录取。
(六)民办普高市区统筹招生。原则上招生计划40%在本区域内招生,其余招生计划按照各区录取地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区,同时兼顾考虑区域普通高中停止招生及新办学校招生因素。所在行政区外各区民办普通高中面向龙湾片区统筹招生,招生计划安排如下: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英奇书院(龙湾,民办)30人、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龙湾,民办)50人、温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温州中学国际部)(龙湾,民办)50人、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原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龙湾,民办)68人、温州市英才学校(龙湾,民办)89人、温州东瓯中学(龙湾,民办)112人、温州市啸秋中学(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龙湾,民办)45人、温州市第六十一中学(龙湾,民办)48人、温州育英实验学校高中部(龙湾,民办)74人、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龙湾,民办)59人。
四、招生纪律
市教育局成立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该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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